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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和国际仲裁

 

 

瑞德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Rodyk & Davidson LLP)演讲概要:

本地企业和外方之间有时会发生商事纠纷. 纠纷的类型因双方之间的商事关系性质而异. 举例而言,纠纷可能产生于买卖货物的贸易交易、分销合同、建筑合同、合营合同或金融交易.

商事纠纷发生时,当事人有时确有努力友好解决纠纷. 然而,这很大程度取决于双方是否愿意本着达成公平合理之解决方案的目的进行协商. 有时,这种协商无法进行,双方只好诉诸法院或仲裁.

当纠纷涉及外方且该外方在中国没有财产,而中方又寻求就其因商事纠纷所受经济损失获偿时,中方就不得不考虑从中国法院获得的判决能否使其主张得到有效强制执行. 即便中方获得对其有利的法院判决,很有可能中方仍须求助于外方财产所在地的法院. 这可能意味着中方得在外国另行提起法院诉讼.

因此,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常用的切实可行的选择.

有若干原因使当事人可能希望选择国际商事仲裁而非法院诉讼作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方式. 这些原因包括:

  • 相对于法院判决而言,仲裁裁决在国际上能得到更广泛的承认;
  • 仲裁程序在双方同意的中立的地点进行;
  • 当事人可以选择对纠纷标的事项具有专业知识的仲裁员;
  • 与法院初审判决不同,仲裁裁决不可上诉(虽然仲裁裁决有时可能被提起异议,尤其是在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时,但允许提出异议的理由是有限的);
  • 与法院庭审不同,仲裁程序是保密的,只有当事人可以获得仲裁裁决文本.


演讲人:

  • 陆祥平 (瑞德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 新加坡代表处) 及
  • 陈毅敏 (瑞德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 上海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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